工商時報【簡立宗】

數位經濟也逐步轉化了就業市場的結構,在數位科技運用下,人類的工作型態有越來越多的可能性,比方不拘時地的「遠距勞動」、或透過創新平台隨選式地提供服務╱產品等非典型勞動,新的就業型態固然可以給予勞動參與者更大的彈性,但也往往無法享有以「從屬關係」為基礎所設計而來的強制勞動保障規範。

共享經濟的究竟是為人們帶來更多賺取額外收入的機會?或是終會取代傳統有保障的工作,創造出一個低報酬的打工世界?失去了明確的勞資界線,這些新的工作型態,勞動法令等規範是否有不合時宜的限制或不足?更重要的,工作者如何受有適度的規範保障?而業者,包括企業主或創新平台經營者又宜負有什麼樣的義務或責任?成為「2016科技法制前瞻論壇」第三個討論的重點。

資策會科法所沈怡伶律師針對數位經濟下新商業模式對傳統服務型態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影響、勞資關係的界定等「勞動保障」議題,剖析現行法律系統對勞動條件的保護,建議政府可借重平台的科技技術與能力,共同合作管理執行並應強化平台參與者之隱私保護措施。此外,由於數位經濟下常引發法規規範與新興工作模式扞格之衝突,因此宜建立完善的法制框架重整評估模型,並採行可攜式、機動性的社會安全網及虛擬工會等保障措施。逢甲大學公共事務與社會創新研究所所長侯勝宗教授認為,在共享經濟的法律,保護的應該是人而非工作,政府應步完善法律,制定清楚稅務與相關管理規範,保障平台協作者與個人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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